關于調整公安機關和監獄及勞動教養管理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齡的通知
關于調整公安機關和監獄及勞動教養管理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齡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6-10-13 10:0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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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發【2011】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安廳(局)、司法廳(局)、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公安局、司法局:
為進一步適應當前公安、監獄、勞動教養管理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經研究,決定對公安、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報考年齡條件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級及以上公安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報考年齡條件按照現行公務員報考年齡規定執行。 二、地市及以下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報考年齡條件為,一般不超過30周歲,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職位的,一般不超過35周歲。 司法行政部門監獄、勞教所一線干警報考年齡一般不超過30周歲,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及獄醫、心理矯正等特殊職位招考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 三、報考公安特警的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25周歲。 上述規定自本通知下發后實施。各地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對于違反本通知有關精神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國家公務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
(作者: 編輯:銀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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